佛山市顺德区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佛山市顺德区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第二条 佛山市顺德区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下称协会)主要是由顺德区辖区内从事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杀菌消毒、卫生有害生物防制药物药械生产等机构、公司、企业,以及热心本行业的单位团体自愿参加组成,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政策,努力做好本行业的工作组织、方针政策、药物登记、资质评定、技术指导、监测评价、调查研究、标准制订、行业自律、合作交流、商务运作、产品评定推荐、科普教育、协调服务等。
第四条 本协会在顺德区政府领导下,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凤翔路16号401室。
本协会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常年的法律顾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向本区各级政府和各级爱卫部门提供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技术指导,协助、支持本区各级卫生(爱卫)部门开展以鼠、蚊、蝇、蟑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及杀菌消毒为主要业务工作;
2、组织职业、专业技术交流,及举办科技咨询服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行业资质评定,参与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操作和质量评估以及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效果考核鉴定;
4、协助爱卫部门对辖区内的卫生有害生物防制药、械进行效果评价;
5、组织协会会员开展卫生有害生物科普活动,普及卫生有害生物科学知识,开展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技术咨询服务;
6、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探讨卫生有害生物防制的科学方法,组织交流和推广卫生有害生物防制的新成果、新经验;
7、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协助开展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及杀菌消毒为主的业务工作;组织职业、专业技术交流,及举办科技咨询服务;行业资质评定;交流和推广新成果、新经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等。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和申请。
3、从事本行业或热心有害生物防制工作的单位和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三)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议、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协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向本协会申请举办新技术推广鉴定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4、按时缴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和批评意见。
6、开展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遵守行业规则、不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修改协会章程、行规行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本协会工作对策和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不少于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 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6、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以附件形式记载、不准在记录记载)。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设副会长3名,监事长1名,监事2名,秘书长1名(聘任制)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缩短任期时间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半数的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业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的罢免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二名。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四十七条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理事会及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设专家库,人选由理事会提名 表决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专家库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有害生物防制技能,在本行有较大影响力;
2、热心本协会工作,自愿为本区有害生物防制服务;
3、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五十条 专家库的职责如下:
1、协助组织有害生物防制业务技术培训;
2、接受有害生物防制的技术咨询;
3、参与有害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和效果考核鉴定;
4、协助本协会对有害生物防制机构的资质评审工作。
5、开展卫生杀虫药械评定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监事长、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监事、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3 月 1 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3 年 8 月 2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